《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提倡主动召回

      食口召回并不是一陌生的概念,它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食口安全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既可以有效应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又能够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为。

召回责无旁贷安全防患于未然

     国家质检总局月1日发布并正式实施第8号局令,即《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五章四十王条,内容包括食口召回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口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口处理和法律责任。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出台的食品召回的相关方法。

《规定》涵盖全面旨在规范企业

    食品召回制度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五大要求涵盖全面。

定义明确 覆盖广乏  

    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规定》覆盖面广乏,除明确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应遵守本办法外,进出口食品也适用本《规定》。但因其自身特殊性,同时还要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危害调查   验时正身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完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准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畏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拆、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保证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根源。

主动召回 从轻处罚 

     一旦确认食品属应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范畴,食品生产者即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并向社会发布召回有关信息,是谓主动召回。另外食品生产者必须提交相关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消费都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召回措施召回后的处理措施。主动实施召回,可依法从轻或头减轻处罚。

由上而下  分门别类  

  《规定》将食品召回维分为3级;一级召回是对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品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范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级召是对已经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的召回;三级召回是对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是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口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示,或标示不全、不明确的产品的召回。《规定》对不同召回级别规定不同的时限。

严格评估 严厉监督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装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并应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其所在地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问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作者:李丹丹 来源:《食品制造》创刊号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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